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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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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重婚宣告婚姻無效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21
【案情簡介】
王強(男)和江芳(女)均是廣東某村的村民,雖說不上青梅竹馬,倒也自小認識,作為同齡的小孩經常在一起游玩。隨著時間的推移,已到談婚論嫁的年齡。王強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覺“好”上了,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水到渠成,準備結婚。雙方的父母都認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較滿意,也非常贊同這門婚事。1989年5月,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后,王強自己經營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貿易公司上班。一晃幾年過去,隨著生意的紅火,王強心理總覺得少了點什么,原來江芳一直都沒有懷孕。而作為農村老人,王強的父母尤其是母親經常在王強面前嘮叨:“該抱孫子了”。王強覺得挺煩的。1997年1月,王強因生意關系經常出差湖南,結識了年齡只有二十三周歲的麗,麗熱情漂亮,王強為之傾倒,于是熱烈追求麗。在王強的鮮花和猛烈攻勢之下,三個月后,麗為王強所俘虜,王強在麗的家鄉買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強經常借“出差”之機與麗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強已結婚的麗多次督促王強辦理登記結婚,王強為了穩住麗,瞞著妻子在廣東通過關系出具了未婚證明,1999年1月在麗的家鄉湖南辦理了結婚登記。從此,王強過上了從廣東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王強的重婚行為終于被江芳發現,2003年2月,江芳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宣告王強與麗的婚姻關系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強與麗之結婚屬重婚行為,《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判決宣告王強與麗的婚姻無效
【律師點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給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傷害,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給夫妻、給家庭、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在刑事上,重婚損害了國家登記機關婚姻登記的公信力,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則,因而應受刑律的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上,重婚違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不受法律保護,為無效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明知故犯,當然是重婚行為,要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即使屬上當受騙,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此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是重婚,同樣形成了前婚和后婚重疊的重婚事實,雖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樣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則,屬無效婚姻,應當撤銷。
在本案中,王強喜新厭舊,瞞著舊妻江芳虛開證明與麗登記結婚,雖然麗受王強的欺騙不知王強已婚,也是受害人,但由于王強與麗的登記結婚行為侵犯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則,破壞了國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侵犯了江芳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屬法律禁止的行為,為無效婚姻,法院宣告王強與麗的婚姻關系無效,于情于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