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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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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1
【法律咨詢】
我是一個私營企業主,五年前就開設了自己的公司,另外還有三套房,有房產證的,有兩部車,也有車輛登記證。現在我打算和女友結婚,有朋友建議我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請問如何辦理?可以律師見證嗎?
【律師答疑】
就您所描述的情況,本律師認為不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除非您根本不在意女方的感受,或者需要足夠的財產安全感。
您的公司股權、房產和車輛都是婚前就已取得的財產,因為這三種財產國家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那些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財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將來離婚時無法說明白,才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比律師見證書要強,建議您還是辦理公證為宜,具體辦理手續可咨詢公證處。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