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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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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間不可觸碰的雷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8 點擊數:8
一說到婚前財產公證,很多即將登記結婚的夫妻可能都不愿意去做,尤其是一些有傳統觀念的年輕人,認為你還沒跟我結婚呢,居然就想著離婚分財產的事。這確實不利于新婚小兩口的感情維系,都說談錢傷感情,但,這真的是夫妻間的雷區,不能觸碰嗎?
其實,現在社會在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從以前借錢不打借條,談生意不簽合同,發展到后來人們逐漸會注意防范法律風險,雖然婚前財產公證現在還不能被大部分人接受,但是以后的趨勢肯定是很普遍的。那么婚前財產公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以證明其真實性。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證明哪些財產屬于哪一方所有,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例如丈夫贈與妻子的首飾等,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那么婚前財產公證具有什么效力呢?對內來說,即對雙方夫妻均有約束力,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丈夫的名字,如果妻子要加上自己的名字需要丈夫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否則無效。對外來說,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也就是說第三人若不知道夫妻間有關于財產約定的,則推定為財產夫妻共有。
如此看來,婚前財產公證就是對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或約定為一方所有,或約定為雙方共有,然后將協議進行公證,則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夫妻對財產發生爭議時或者離婚時對財產有爭議時有一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