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鐘雯: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現實中,對于賭債的證明責任難度較大。嚴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審查是否共同債務,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實體不公平的情況。東莞目前存在大量疑似“賭債”糾紛,夫妻另一方認為是賭債,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但也提不出具體的證據能夠證明這是賭債。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通常會遇到的問題。
對此,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亦存在事后發現確為賭債的風險;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又會存在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不欠債的夫妻一方名下躲避債務的行為。現在東莞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法傾向為由夫妻的另一方承擔證明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法,不主動進行調查取證,但社會效果可能不是很理想。
要證據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要提供的證據包括:1、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放松標準的,與當事人有關系的證人證言一般認為可信度比較低。在離婚訴訟中,對證人證言標準有所放松。2、借條,受害人應該在第一時間把借條作為重要證據收集好。無過錯方在平時對賭債的證據,自己要多注意保留,確實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此外,擔保類債權也是夫妻“清算”財產時容易遇到的問題。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責任,一般情況下所擔保的借款并非擔保人所用,更不是用于擔保人的家庭生活支出,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中,原告張某訴葉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以夫妻一方為案涉借款的借款人、擔保人,該債務應屬于借款人、擔保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除要求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外,還主張借款人、擔保人的配偶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這宗案件,法院的傾向意見是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若雙方在離婚中確認存在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且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由其中一方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
此外,我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時,推廣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可以幫助查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法院要求當事人誠信訴訟,提高審判效率。財產申報制度可以幫助查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和依法取得的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逾期不申報的,視為在本次訴訟中放棄處理夫妻相關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