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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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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前夕丈夫偷匯給小三10萬余元妻子“找后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1 點擊數:39
離婚后,妻子“找后賬”依法要回5萬
丈夫出軌在外養小三,妻子一氣之下與其離了婚。離婚后,女方發現前夫竟在與其離婚前不久給了小三10萬元買房。女方認為這筆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前夫贈送給小三錢款行為屬于無效,將前夫、小三一并起訴到法院,追要這筆錢款。
前夫私下給小三10萬元買房
吳某和汪某是夫妻,二人生育了一個女兒。原本家庭幸福美滿,可從去年開始,吳某發現汪某有些不太正常,總是背著自己接打電話,懷疑其感情出軌了。
吳某暗中調查發現,去年3月份,汪洋認識了女青年林紅,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賓館開房。今年6月,吳某與汪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后,吳某調查發現,就在他們離婚前夕,林某購買了一套住房,汪某通過銀行卡為林某支付了10萬余元。隨即,吳某找到汪某、林某,說這筆錢是她和汪某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林某返還分割。
女子狀告前夫小三追要錢款
在協調未果后,吳某將汪某、林某起訴到了區人民法院。
吳某說,汪某出軌給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汪某給林某的贈予行為并沒有經過自己同意,而且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應屬于無效。林某所受贈的這筆錢款也應當返還給自己。
庭審中,汪某承認自己給林紅錢款時,他和吳某還沒有離婚。另外,對于贈予錢款的事兒,吳某并不知情。同時,汪某還表示這筆錢款是夫妻共有財產,他和吳某離婚時沒有對這筆錢款進行分割,應該一人一半。
汪某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給林某了,不再索要了。林某也同意返還給吳某一半錢款,訴訟費用也同意承擔一半。
私自贈予屬無效五萬元返還前妻
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汪某與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10萬余元贈予林某,侵害了吳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的處分權利,林某所接受的贈予有違公序良俗,汪某與林某間的贈予行為應屬無效。
由于汪某庭審中明確表示贈送給林某的那筆錢款中屬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林某返還給吳某10萬余元的一半,即5萬余元,訴訟費由林某和吳某各承擔一半。
律師視點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經營的收益、繼承的財產等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沒有對財產做特別約定,應視為歸共同所有。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贈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權。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睹穹ㄍ▌t》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簽訂的贈予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從這方面也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汪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贈予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財產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