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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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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律師丈夫離婚隱匿共同財產 女方獲保護分得600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31
身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打離婚官司時轉移、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經查證屬實后,昌平區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判女方獲得較多份額。
在雙方的離婚官司中,李女士說,王先生曾在安徽省和北京市通州區購買了兩套房屋,如今卻被他以出售為由轉移。李女士要求把該兩套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王先生當庭對此予以否認。但是,經昌平區法院依法調查,查證王先生名下確實存在一套安徽省的房屋;而在北京通州購買的房屋系小產權房,并已另行出賣給他人。同時,李女士還申請法院調取了王先生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及余額。李女士提出,王先生銀行賬戶中約300余萬元已被其擅自轉移。而王先生則表示這些大額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銀行卡進行的轉賬,也包含公司的經濟支出。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關于安徽省的房屋,李女士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查證該套房屋確實登記于王先生名下,后王先生表示該套房屋為朋友借自己名義購買,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此法院不予認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對王先生予以少分。最終法院判決,對雙方現存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四套房屋及一輛奔馳轎車(價值約690余萬元),由李女士分得價值600余萬元的共同財產,王先生分得價值90余萬元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