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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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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互查財產會不會摧毀婚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2
最近一段時間,夫妻可互查財產成為熱門話題。《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近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可以申請查詢另一方的住房等財產狀況。
首先應該肯定,濟南公布的這一文件是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精神的,可以說是相關規定在具體操作層面的具體化,因此是有法律依據的。唯一的缺憾是,作為一個地方性的規定,其覆蓋面過于有限,如果一方把財產轉移到濟南以外,“規定”就鞭長莫及了。
不過,在基本肯定濟南“規定”的同時,我也想同時指出:這一規定其實對夫妻關系做了過于簡單化的理解,把夫妻關系簡單地理解成了兩個理性經濟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忽視了夫妻關系的復雜性。搞得不好,“互查財產”的規定就成了摧毀婚姻的定時炸彈。
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婚姻?在我看來,婚姻既是感情的結合,也是經濟的結合,婚姻關系既是法律契約,也是感情契約。從感情的角度來看,應該是互不猜疑,互不背叛;從經濟、法律契約的角度來看,則應該是疑而后信,甚至不能信任任何人,完全依靠合同和法律來確保自己的權益——這是婚姻關系的最大的內在悖論。法律和經濟關系排斥甚至拒絕任何感情的因素,因為這會影響到權益的平衡和合同的執行。
所以在涉及到婚姻關系時,好的法律應該在這一悖論當中取得平衡,而不要過于偏重某一個方面。但濟南的這一《規定》,卻恰恰過于偏重婚姻的經濟內容,而完全沒有顧及作為婚姻基礎的感情是不是能夠承受,從而為婚姻埋下了一個不小的隱患。
試想,假如婚姻的一方依據這一條款悄悄地調查對方財產,一旦被對方覺察了將會如何?顯然,被調查的一方無疑會感到一種莫大的委屈、羞辱甚至是憤怒。這很可能會成為婚姻解體的第一步,盡管主動調查的一方也許僅僅是有一點好奇心而已。更何況,婚姻是復雜的,人也是復雜的,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道的財產,并不意味著他打算背叛或在未來的離婚大戰中占據上風,有可能是他或她認為沒有必要,或只是想讓對方驚喜,或另有苦衷,但另一方私下調查的結果,會立即讓他陷入百口莫辯的尷尬之中。
《規定》的本意應該是保護弱勢一方,但這個目的能不能達到很難說,卻可能導致弱勢一方完全失去婚姻的后果,這可能是《規定》的起草者所沒有想到的。從這個角度來看,起草者是在好心辦壞事。為什么不增加一些限制呢?比如規定調查應該在提起離婚訴訟以后才可以進行——這樣既可以有效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又不至于損害還沒有出現危機的婚姻。
在張愛玲之前,中國的愛情故事,都是當事的男女雙方是相愛的,壓力主要來自外部,如《紅樓夢》、《西廂記》等,從張愛玲開始,愛情故事變成了當事男女之間的戰爭。濟南的這一規定,實際上等于為男女戰爭提供了新的“大殺器”,為婚姻中人變得更加互不信任,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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