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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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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簽了離婚協議書后反悔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2 點擊數:2139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離婚協議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解除婚姻關 系。如果雙方以此協議為據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則雙方對協議的效力一般不會提出異議,除非雙方簽訂過程中具有脅迫、欺詐或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否則該協議應認定合法有效。但是,實踐中不乏出現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不肯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該協議處理的情況。下面這則案例 說的就是夫妻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又反悔,另一方一氣之下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情介紹】
李先生和程女士于2004年在一個婚戀網站上認識,程女士在網上說自己從來沒有結過婚。兩個人經過接觸很快決定結婚。結婚的時候,程女士告訴李先生自己不是從來沒有結過婚,而是離異。李先生當時心里雖然有點不舒服,但是還是接受了這一事實。婚后,程女士在戀愛期間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來,脾氣暴躁,兩個人經常為了瑣事爭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先生還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間程女士還曾經與他人同居。李先生對程女士徹底失望,與程女士協商離婚。程女士剛開始同意離婚,兩個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李先生為了能和程女士離婚,同意給程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簽訂協議之后,李先生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對程女士經濟補償的約定,支付給了程女士一定的金錢,并且對于一些需要過戶的財產進行了過戶。但是,程女士各種理由拒絕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的手續。李先生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審理結果】
案件起訴到了法院之后,程女士剛開始不同意離婚。但是,李先生主張如果不協議離婚的話,由于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兩個人還是夫妻關系。程女士名下的財產,包括李先生給程女士的經濟方面的補償,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程女士經過考慮,并且咨詢了律師之后,同意和李先生一起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最后,兩個人到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李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案例評析】
簽訂協議是兩個以上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起訴前簽訂離婚協議書,但由于事后一方認為并非 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種原因,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這成為影 響最終判決的一項重要因素。
討論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首先應明確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否屬于民事行為。夫妻關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 院的離婚判決(調解)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這完全體現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干預,離婚問題可否由當事人以民事行為的方式予以解決?筆 者認為,在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一標準來裁判是否準許離婚。這體現離婚案件受公權力調整的特性。但雙方達成一致 意見時,法律是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婚姻關系,即通俗所講的“協議離婚”。公權力對是否離婚并不干預。《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的,準予離婚。”可見,離婚問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解決,或者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時,他們可以以民事行為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離婚問題。辦理了離婚登記或 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夫妻關系才能最終得以解除。這只能說明國家公權力對離婚問題的最終確認。但不能否認婚姻關系的民事特性,雙方當事人有協商 解除夫妻關系的“私權利”。簽訂離婚協議書旨在終止這種婚姻權利義務關系,具備了民事行為的全部構成要素,所以說簽訂離婚協議書應屬于民事行為的范疇。
民事行為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簽訂離婚協議書能否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就是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約束雙方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 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筆者認為,如果能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簽訂離婚協議書就屬于民事法律行 為,應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幾點:(1)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本案中,原告在起訴前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必然導致原、 被告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筆者認為:(1)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 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 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結合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 見,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包括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 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 (包括發放相關證件)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僅有一紙協議未經登記并不能產生離婚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并不 違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雙方未能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 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2)解除婚姻關系應有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或者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調解),僅有離婚協 議書未經登記當然不能導致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離婚協議書既然沒有效力,自然不能約束雙方當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判 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判決是否準許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當事人簽署離婚協議書,終究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和社 會公德,而是對婚姻的一種態度,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依其證明力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共同證明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嘗不可。法院如 果不承認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也就不會直接采納,而是作為當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輔助證據。
按照我國《民 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共有是一種基于身份上的關系所產生的共有,雖然原告將款項和財務交給了被告,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當時沒有依約解除 婚姻關系,而且目前婚姻關系依然存在,所以雙方的身份關系決定了現在被告名下的款項和財務應當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小編提醒】
在實際的生活中,離婚常常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經常是一方先下了離婚的決心,然后和另一方談判。也許在某一個時間,兩個人達成了默契。這時,雙方或者一 方總是想著先簽下一個離婚協議書,防止對方翻悔。有許多人認為,只要對方簽下了離婚協議書,就必須履行;有些人雖然簽下了離婚協議書,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時 的沖動,過后,就以還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由,認為離婚協議書是沒有效力的,則拒絕履行。我們一方面要認識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簽字認可的行 為被認為是自己真實意思的體現,雖然不能直接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夠和其他的證據結合在一起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認識到,離婚 是一個由公權力來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離婚協議的簽署不能當然生效,所以,履行是應當注意時間,最好經過民政機關認定發給了離婚證 之后在履行,防止對方的翻悔。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