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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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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解除同居關系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9 點擊數:25
[案情]
原告:黎某,男,25歲
被告:謝某,女,23歲
原、被告雙方于1996年5月間在一酒店認識,不久,原告即帶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間,被告辭去工作,也經常到原告宿舍與原告同宿。在此期間,原告對周圍人介紹說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認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系。倆人相處期間,原告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質,外出工作較多且時間無規律,引起被告的猜疑,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與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從原告宿舍樓頂跳下,致雙腿摔傷,由原告送往醫院治療。現被告雙腿已癱瘓,暫時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與被告認識后,被告要求我帶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間,因我經常外出工作,被告對我猜疑,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樓摔傷后,為治被告的傷病,我已花光了借來的2萬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被告的非法同居關系。
被告謝某答辯稱:我在酒店當服務員時與原告認識,認識后是原告帶我去他宿舍同宿。后來原告知道我不是處女后,對我態度大變,經常找一些小事和我吵架,甚至打我。原告發現我懷孕后,還騙我吃打胎藥。我不知道原告是在與我談戀愛,還是欺騙我。
[法律分析]
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兩種。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非法同居從內涵上講,應是不具備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定而發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種事實民事行為,不為法律所支持;從外延上講,非法同居應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種同居行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說的事實婚姻,從實質上講是非法同居的一種表現形式。本案的原、被告之間顯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但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否構成非法同居關系,還要看其是否構成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1.在同居關系內部,同居關系的雙方應發生兩性關系,這是同居關系的核心內容,也因之而區別于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別于同性戀;3.在外部表現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娛樂等,以此區別于通奸行為;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持久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合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系。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同居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關系。據查,原、被告從1996年5月至同年8月雖有同居,但原告對外介紹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認為他們只是朋友關系,原告也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交往,雙方只是交朋友、談戀愛,并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鑒于原、被告的行為只是戀愛過程中的越軌行為,不屬非法同居關系,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應駁回其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該院于1997年6月18日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黎吉哲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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