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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有何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2 點擊數:5
這里所謂的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外國的因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涉外2.客體涉外3.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涉外繼承存在哪些方面的效力?
在國際私法實踐中,由于各國法律對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不同,對于涉外遺囑繼承,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會產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結論,這就是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那么對于遺囑能力、形式及內容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1.遺囑內容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指的是遺囑的實質有效性即遺囑的效力問題。
在區分動產與不動產時,應分別適用法律,動產遺囑適用立遺囑人住所地法;不動產遺囑依不動產所在地法。不分動產與不動產適用同一的法律,即適用立遺囑人本國法或立遺囑人住所地法。
2.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
由于遺囑能力涉及人的身份問題,應適用屬人法。第一,適用立遺囑人的本國法。如日本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適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如英國、美國。第三,選擇適用立遺囑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如瑞士。如果立遺囑時和死亡時的屬人法不同,立遺囑時和死亡時的屬人法均可適用。
3.遺囑形式的法律適用
在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情況下,分別確定準據法。即不動產遺囑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遺囑只要符合下列方式之一均為有效:行為地法、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慣常居所地法。而在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時,適用同一的原則。即適用立遺囑人本國法或立遺囑地法即可。
而在我國,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若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即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確認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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