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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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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涉臺婚姻怎么辦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5 點擊數:31
(一)臺灣同胞在大陸與大陸同胞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臨時來大探親、旅游、經商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受理。
但臺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應提供下列證件:
1、《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大陸駐外使、領館(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簽證辦事處)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3、本人身份證件或婚姻登記狀況證明。須提供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4、如果是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報紙刊登的當事人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1、辦理婚姻公證。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所頒發的《結婚證》后,應到市公證機關辦理《婚姻關系公證書》,并可要求公證部門將該公證書的副本寄往臺灣的海基會,以便日后之驗證。
2、申請驗證。當事人將所辦的《婚姻關系公證書》的正本提供給臺灣海基會,申請進行驗證(但事先最好將申請驗證的公證書復印留底,或將其公證編號記錄下來)。
3、申請戶籍登記。雙方均可憑由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且經過臺灣海基會驗證通過的《婚姻關系公證書》。在臺灣申請辦理戶籍登記。
(三)涉臺婚姻是否也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根據有關規定:臺灣同胞和大陸同胞結婚后,在大陸生育的,適用大陸的計劃生育政策,臺灣同胞是再婚的,再婚前他(她)所生育的子女,和大陸同胞結婚以后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陸定居的,都可以不計算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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