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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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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起訴離婚前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能否作為法院判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2 點擊數:19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法院會依法應準予夫妻雙方離婚。但是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如果請求判決離婚,財產依法重新分割。
離婚協議書的成立及生效
1、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2、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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