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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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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一方失蹤的離婚訴訟是否以宣告失蹤為前置程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4-08 點擊數:37
失蹤人員的婚姻并不會因失蹤人員失蹤而自動解除。失蹤人員的配偶如果想解除和失蹤人員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方式來處理案件。為了能確保法院判決離婚,還可以在起訴前先申請對失聯人員宣告失蹤,因為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是通過申請宣告死亡來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目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其夫妻關系自然解除。
那么對一方失蹤后的離婚訴訟是否應當以宣告失蹤為前提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也相應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公民下落不明,如果達到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蹤或死亡。申請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下落不明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過宣告失蹤或死亡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訴訟。對于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處適用的法條依據是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而不是婚姻法的第32條第4款。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筆者認為,該規定的設立是指一方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而提出離婚的情形,而并非為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創設前置程序。宣告失蹤作為存在于民事主體制度中的一個相關性制度,本無解決離婚的功能。所以,一方失蹤后的離婚訴訟,不需要以宣告失蹤為前提。
失蹤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下落的,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對其的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銷后,對于婚姻關系,主要看其配偶此時的婚姻狀態,如配偶尚未再婚,雙方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如配偶再婚、再婚后離婚或配偶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對于財產方面,依繼承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再的,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