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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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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保證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4 點擊數:41
【案情介紹】
2006年4月25日,被告張某、劉某、展某與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由張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萬元,期限至2007年4月24日,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到期后一次性還本。借款由劉某與張某提供其共有的房產抵押并經登記,由展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2年。
借款后,張某僅僅支付過一次6000元的利息。2008年7月8日,保證人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提起訴訟,并申請追加展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共同被告,請求判令被告張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及其相應利息;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擔保人展某已死亡,要求其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提供其與劉某共有房屋作為抵押并經登記,借款、抵押事實清楚,可以認定,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并對抵押物的處理享有優先受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同時,合同的原擔保人展某在訴訟前已死亡,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書面明確表示已放棄繼承權,原告未要求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合同擔保人展某的法定繼承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