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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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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淺談“假離婚”現象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15
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后,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也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由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之規定,婚姻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虛假調解離婚的,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己真實愿意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但還須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離婚后又與他人結婚的,那么對于離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銷,否則有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構成重婚。而只能在財產上要求重新審理。
為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通謀離婚或被欺詐離婚的,在婚姻關系上無法再恢復,但在財產分割上,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系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之規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時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的,則其請求將會被駁回。
假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但對第三者而言是無效的。因此如果夫妻通過虛假離婚來逃避債務,是不能得逞的。
“假離婚”現象是由比較復雜的各種社會問題所導致的,它的形成已經有一段時間,所以解決這個問題也自然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并且要就各地不同的產生原因來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去取得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