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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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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人身權內容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2 點擊數:16
《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和夫妻住所選定權等6個方面內容。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夫妻姓名權】
姓名權在夫妻關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無獨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標志。夫妻的姓氏問題,被認為是婚姻效力的內容之一。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備受歧視和壓迫,人身依附性很強,沒有獨立的人格。婚姻多為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宗室,姓名上必須冠以夫姓,夫姓后僅允許保留娘家姓,不得保留自己名字。
我國目前《婚姻法》第14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父母協商確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礙子女成年后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們正常生活、勞動、學習和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先決條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權是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體體現。《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這一規定把社會、家庭和夫妻雙方的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標志,又為夫妻平等地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提供了法律保障。
這條規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獨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選擇社會職業的自由權利,它對于夫妻雙方都適用。
這一規定雖然是對夫妻雙方都同等地適用,但從立法的針對性來看,則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權,特別是已婚婦女的職業選擇權和社會活動參與權,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橫加干涉和限制。
【夫妻住所選定權】
住所選定權是指選擇確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場所的權利。
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同居的地點,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雙方另擇居所居住。
我國《婚姻法》第9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據此規定,夫妻有權選擇婚后的住所,雙方有平等的權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選擇意愿。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所規定的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并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夫妻雙方的計劃生育義務】
計劃生育是載入我國憲法的國家的基本國策,也是我國家庭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生育不僅是夫妻人身關系中的重要內容,也關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這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第一,計劃生育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第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具有義務主體完整性;第三,計劃生育必須同破除重男輕女的陳腐觀念緊密結合;第四,計劃生育必須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要求。
【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和獨立】
《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也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這主要體現在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與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于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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