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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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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要求雙方自愿,雙方完全自愿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26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結婚的條件之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有什么表現呢?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主要表現在哪里呢?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愿,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于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1、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
結婚的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依法能夠獨立有效地實施結婚行為,并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資格或能力。判斷自然人結婚的行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齡和智力、健康狀況為標準。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2周歲,女20周歲,才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未達到法定婚齡,或已達到了法定婚齡,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行為后果的自然人,則不具備結婚的行為能力。
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結婚的年齡比成年年齡要低,因此要求未成年人結婚須得到父母的同意,以幫助沒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決定婚姻大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高于成年年齡,不存在未成年人結婚需征得父母同意的問題。
2、結婚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愿性、真實性
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何謂“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一般認為包含三層意思:首先,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雙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真實的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不過,強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并不是說男女雙方不可以就結婚問題向第三人(父母、親朋好友等)征示意見,也不是說第三人不可以對結婚的男女雙方提出建議,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納第三人的建議,應由結婚當事人決定。
自愿意味著男女雙方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強迫或干涉。一般情況下,在自愿基礎的意思表示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想法。應當注意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僅僅排除外來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條件。男女雙方的社會、經濟等地位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價值取向不同,這些必然對當事人作出決定產生影響。一方面,不能為“真實”制定其他強制性的標準,只要是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這種“真實”是說在當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是出于個人的真正意愿。經過一段共同生活,當事人對婚姻關系的認識可能發生轉變,但不能以此否定原來意思表示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