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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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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可撤銷婚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2 點擊數:16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特征】
我國《婚姻法》當中僅規定了一種情形為可撤銷婚姻,即為脅迫婚。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脅迫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以婚姻為前提。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在被依法撤銷以前,其為有效,它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脅迫”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當事人在受到脅迫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請求權人】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請求撤銷的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的規定,這個“一年”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過了這個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撤銷后的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被撤銷后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與婚生子同等對待。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作了補充規定,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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