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彩禮的認定以及處理彩禮糾紛的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7 點擊數:20
彩禮一詞并不是規范的法律術語,其內涵并不明確,對于彩禮的性質進行明確的界定,將其與一般的贈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等行為區別開來,是妥善處理彩禮返還問題的前提。因此,當對于是否應當返還彩禮發生爭議時,首先需要認定該筆爭議的財產是否屬于彩禮。
【彩禮的界定】
1.彩禮給付的目的為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為彩禮。
依據傳統風俗,彩禮的基本內涵為,男方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給予女方的財物。因此,在給付彩禮時,雙方應當滿足結婚的其他法定條件,其中之一為雙方均應沒有配偶。
2.正確區分彩禮與一般贈與。
彩禮的給付目的在將來締結婚姻關系,這一給付目的將彩禮與一般的贈與行為區別開來。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互贈禮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并不以結婚為目的,此時若能夠舉證證明當初所為的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則是一件普通的贈與糾紛。
3.彩禮是兩個家庭之間的事情
彩禮可以向女方父母給付,也可直接給付女方個人。給付彩禮的人可能是男方本人,也可能是男方的其他近親屬。因此,彩禮并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而更多的是兩個家庭之間的問題。
在傳統情況下,女方多是不將彩禮帶到未來的家庭而是留在娘家的,而現代,彩禮在某些情況下也會歸女方父母所有,但更多則是歸女方自己或歸其新,組建的家庭,用于購置新婚用品、舉辦婚禮等支出,或是用于日后日常開銷。在給付彩禮的時候,僅憑男方個人也難以有經濟能力支付數額較大的彩禮,往往是男方家庭舉全家之力甚至負債支付。因此,無論是男方個人支付還是家庭,是女方個人收取還是其親屬收取,均不影響彩禮的性質
4.彩禮的認定應當結合當地的風俗民情。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為針對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而做出的規定,適用本條規定必須對象明確,適用范圍不能過于寬泛。彩禮的給付通常是非自愿的,迫于當地的行情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不得已而為。在認定所給付財產性質是否是彩禮的時候,法院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風俗習慣以及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彩禮糾紛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依據。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則不論未能結婚的具體原因,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彩禮均應予以返還。如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經結婚的,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只有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兩種特殊情況的彩禮可以要求返還。一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
由于給付彩禮的目的在于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如果之后因各種原因未能結婚,則給付彩禮的目的不能實現,因而所給付的財產應當返還。雙方登記結婚后,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達成,自然不應當返還。然而,若登記結婚后雙方一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相互扶持、相互幫助的義務,也就沒有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夫妻關系。給付彩禮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僅僅是領取結婚證這一形式,而是背后所蘊含的組成家庭、共同生活、繁衍后代的實質。在進行登記后并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目的仍然不能實現。
現實中存在以結婚為名騙取錢財的情況,有人以結婚為誘餌,收到彩禮后,登記后并不共同生活,或在短暫的共同生活后即以各種理由提出離婚。因此,對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應當局限于字面含義。
2.如何理解“生活困難”?
返還彩禮的第二種特殊情況為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以締結婚姻關系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彩禮原則上不應當返還。以生活困難作為返還彩禮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法律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一方人道主義的幫助,是在堅持法律的體系性要求與維護社會穩定的兩種價值之間的選擇。因此,法院對于生活困難的把握比較嚴格,綜合當地生活水平、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在給付彩禮后憑借自己在正常付出不能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即符合生活困難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