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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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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約財產糾紛案例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8 點擊數:18
【案情簡要】
劉某與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平度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劉某彩禮5萬元。判決生效后,劉某多次索要彩禮錢,李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付,劉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由該院明村法庭承辦,但執行法官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卻找不到李某,其父母稱她外出打工沒有回家,也無法聯系到她。執行法官經過多方查找未果,通過公安機關查到李某的身份證號碼,繼而查詢到其名下的存款情況,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律師評析】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在我國,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婚約當事人俗稱未婚夫妻。婚約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但目前我國《婚姻法》沒有婚約的相關規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約關系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但對于因婚約關系引起的返還財產案件,法院則予以受理。法院處理婚約財產糾紛過程中首先對婚約財產進行分類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然后引入過錯責任規范婚姻財產返還制度,在無過錯責任下側重保護婦女權益、重視善良風俗和調解。
婚約財產發展到現在,其主要類型已經不再僅限于彩禮,而且還包括禮金。目前法律層面上有直接規定的僅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而該規定所調整的對象僅為彩禮,如果繼續將涉及禮金返還的糾紛納入到彩禮的規定,將顯得有失公允。有鑒于此,應當地彩禮與禮金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1.依現行規定規范彩禮問題。有關彩禮的規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基本上已經滿足了現行司法實踐中對該類財物糾紛解決的需求。雖然理論界與司法界對該規定是否全面、詳細等有些不同看法,但總體上應當說在司法處理的方式及結果上都比較理想,可繼續依該規定處理糾紛矛盾。
2.依具體情況區別規范禮金問題。一是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因禮金的性質為附解除條件的共有,如果婚約解除,應當予以返還禮金;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雖已結婚但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兩種情形下,如果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可依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種情形規定予以返還禮金;三是對男女雙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規范。男女雙方一旦結婚且同居,禮金所附解除條件不再生效,禮金在婚后便轉化為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四是對彩禮、禮金,已經在共同生活中消費的,不在返還之列。男女雙方自婚約締結后可能會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對原先給付的彩禮或禮金進行消費,該消費行為也都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或者是雙方均能預見到的情形。對這類財物應當明確不在返還之列。
上述規范意見僅基于有關彩禮、禮金的一般性原則規定,針對男女雙方存在過錯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規定裁決顯失公平時,司法實踐中可針對具體案情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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