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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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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22
【案情簡介】
2004年2月,已戀愛一年多的王某與劉某準備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由于劉某有事走不開,王某便帶著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相片等有關材料,在民政部門找到熟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其中,本應由劉某簽名的事項全由王某代簽。登記后,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經常爭吵。2005年1月,劉某以自己未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王某則提出劉某當時沒空,劉某將有關證件交出表明其真實意思是愿意締結婚姻關系,且雙方事實上也以夫妻的身份在一起生活了,因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有效。
【分歧】
在審理中,對該結婚登記是否認定有效,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有效。其理由是,劉某雖然未與王某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但劉某當時的真實意思是同意與王林締結婚姻關系,否則不會將有關證件交與王林,因此沒有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根據《婚姻法》第10條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對婚姻無效只規定了4種法定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而沒有規定一方未到場辦理的結婚登記無效。無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以一方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缺乏法律根據。在本案中,雙方已經履行了婚姻義務,自愿承受婚姻的約束,并未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簡單地否認這種身份關系的存在,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維護和家庭關系的穩定,在此情況下,法院沒必要進行干預,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雖然在《婚姻法》上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只有4種情形,沒有關于“一方辦理的結婚登記無效”的明確規定,但在《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單方辦理的結婚登記違反了《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因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評析】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從立法本意上看,認定婚姻是否有效的關健在于締結婚姻的過程中是否具有違法性。
根據本案的情況,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一、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有利于徹底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原則強調由婚姻當事人去決定自己的婚姻,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8條所作的規定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婚姻自由原則。結婚登記需要親自辦理,不適用民法上有關代理的規定,目的是要通過登記程序來審查雙方當事人對締結婚姻的主觀意愿,判斷雙方是否有婚姻的合意。法院如果認定單方到場辦理的結婚登記有效,將不利于貫徹婚姻自由原則,也為強迫婚姻、包辦婚姻打開了方便之門,一方就可以以辦理了結婚登記為由強迫不愿意的另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后果是嚴重的。
二、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有法律上的依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屬強制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必須遵守,沒有其他變通途徑可走,否則就構成違法。《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58條又規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依據《婚姻法》第8條、《民法通則》第55條、58條的規定,足以認定單方辦理的結婚登記無效。
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有利于維護法律尊嚴。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不遵守《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就應當承受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同時可以教育更多的人遵守《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維護法律的尊嚴,體現國家對締結婚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如果認定單方辦理的結婚登記有效,則《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會使法律規定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