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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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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45
債務人通過行政手段假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規避法律,這是民事審判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在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實;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另一種意見認為,盡管債務人以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但他們“離婚”并不違背《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說,無論行為人的內心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他們當時都表示“自愿”,并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就終止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就當事人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而言,一般情況都是男方以照顧女方和小孩為由,將財產全部或者多數分給女方或子女,并在“協議”上寫明債務由男方負擔。從“協議”的內容看,并不違背法律。換言之,由于財產已分割,形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法律事實,因此分給女方或子女的財產,理所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案件時,不能將財產抵償債務,債務應由男方一人償還。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是:
債務人與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從事家庭經營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無論是通過行政或訴訟程序離婚的,應當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
如債務人在離婚時先分割共同財產,從形式上,對共同債務明確為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那么,這種民事行為既違背《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又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再說,有時這種“離婚”并非是行為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即“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與《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相悖。總而言之,無論是以照顧女方和子女或以其它借口將財產的全部或多數分給女方或子女,都應當認為“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