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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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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的撤銷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9 點擊數:29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不愿意作出妥協,就房產而言,終止約定房產贈與給子女所有的比比皆是。但是,由于孩子尚小或不具備過戶條件,雖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給子女,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時隔多日,一方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那么應該怎樣處理呢?
夫妻離婚時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給子女,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簽訂協議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二是在法院協議離婚、領取民事調解書,自愿將房產贈與子女。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反悔,在登記離婚后1年的除斥期間屆滿前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經審查,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議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制作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應該等同于或高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從《物權法》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故經法院確認的房產贈與,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經過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原則上是不能予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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