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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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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股權分割中的特殊情形需注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3 點擊數:25
一.股權作為共同財產無股權一方是否可以主張股權或者要求賠償?
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后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夫妻股權投資方式有以下幾種:(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后以一方名義登記,并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回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
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于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所獲得的股權,對股權進行分割必然會涉及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對于離婚時股權的分割,首先應當確定分割方式。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變更股權人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應當從有利于經營發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盡量把企業、公司判給懂經營、會管理的一方,同時由持有股權的一方給相對方以合理的折價補償。當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經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東的一方也成為股東之一。
除此以外,在股權作價方面,實踐中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理論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益都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權產生的孳息也應當由兩人共同分割。但是實際上,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尤其是財務管理比較松散的小企業。法官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所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以證明公司注冊資金數額、當事人投資比例、當事人股權份額,離婚當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凈資產或股東權益,以便計算財產價值,并按照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對股權價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二.無法認定股票是共有還是個人時應該怎么辦?
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性質認定時,雙方都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而且法院也難以查明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可見,法律規定了難以認定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時,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