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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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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在分割公司,企業股權時,如何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22
一般情形下,如何分割公司企業股權?
在我國堅持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的同時也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割。而對于股權這一特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我國的處理方法如下所述: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當涉及第三人利益時,該如何分割公司企業的股權?
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還認為,在處理涉及公司、企業股權分割時,要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處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分割財產時不得將第三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財產變動,必須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夫妻一方或雙方應對因此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