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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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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公司、企業股權的分割的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25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應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占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伙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
關于夫妻在公司企業股權持股比例的認識上,很多地方的法院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
在處理涉及公司、企業股權分割時,要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處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分割財產時不得將第三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財產變動,必須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夫妻一方或雙方應對因此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18條,分別對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作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