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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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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23
夫妻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必經程序。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斷出現,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也越來越多。在夫妻離婚時,如何既分割財產又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成為法院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的一大難題。
一、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財產的難點
(一)、界定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與公司財產的區別比較困難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便與公司財產混同,成為一個整體的企業財產,并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夫妻關系終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別。這樣做肯定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財產難
在確定了的范圍及數額后,需要將其從公司財產中剝離出來,使夫妻財產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公司的出資入股,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為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抽回投資。但若直接分割經營公司一方在企業中所占的股權,又受到公司法關于轉讓股權諸多條件的制約。所以相關法律規范的制約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財產時處于兩難境地。
(三)、對證據的認定難
在夫妻中,常常涉及到對證據的認定問題。由于公司財產較多,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轉移財產,或者使公司“遺留”大量債務,并提供大量證據,有的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法院是否仍需要對該證據進行核實,認定為證據,成為一大焦點。如不核實則可能會顯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財產的特殊原則
(一)、維持公司社團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不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保持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為原則。同時,企業的注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確保公司注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切實維護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及公司債權人利益。
(二)、堅持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公司股權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矛盾,就會錯判。
(三)、既要體現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又要兼顧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確立股東的身份及其權利、義務時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來確認,但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夫妻公司時,應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則來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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