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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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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舉行婚禮后購買的車輛是否認定為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6 點擊數:27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謝小姐與陳先生確立戀愛關系,同年3月24日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4月,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2013年年底,雙方開始分居生活。今年3月,謝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陳先生離婚。訴訟中,陳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謝小姐陪嫁的那輛小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進行了婚前財產公正,但是車輛購買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后。
【法院判決】
該案焦點是那輛陪嫁的汽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法院最終判決車輛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律師觀點】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購買前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部門證明為謝小姐的婚前財產。陳先生提供的購車發票載明的時間則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后。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則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么劃分顯然有悖于民間風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尊重傳統習俗,認定該車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