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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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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個人財產之“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的認定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6 點擊數:889
就針對夫妻個人財產這個問題而言,法律中相關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雙方離婚時不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有人會提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如何對“一方專用生活用品”進行鑒定?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將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未列舉具體內容或界定標準,也未規定專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財產中所占份額的比例,故審判實務中對一方專用生活用品難以認定。我們知道,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價值觀念的轉變,個人專用生活用品的價值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了摩托車、轎車等高檔生活用品。為此,人們概念中過去作為生產工具出現的轎車、摩托車等已經自然而然地轉變為生活用品,并逐漸成為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因此大部分人認為“專用的生活用品”必須是生活用品,屬于生產、經營性的物品不在此列。另外,還要強調“一方專用”,例如黃金用品,既有個人的飾品,也有用于家庭保值作用的,凡不足以證明為個人專用的視為共同財產比較妥當。對于一方專用的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貂皮大衣、鉆石飾品、名貴手表等,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另外,每個家庭的經濟狀況不一樣,像上面提到的轎車、摩托車等對一部分家庭來講,它們在家庭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可能很小,而對另一部分家庭來講它們在家庭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則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對專用生活用品的價值、專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財產中所占份額的比例及生產用品與生活用品之間作出科學界定,必將損害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增加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