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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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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復婚后又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31 點擊數:51
一、離婚與復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3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可見,不管是協商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一旦離婚后原婚姻關系即告終止。復婚為一新的婚姻關系。
二、房產歸屬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后再離婚,另一方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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