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承租婚后購買的公房離婚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7-02 點擊數:12
婚前承租,婚后購買的公房離婚時應該怎么分割?婚前承租婚后購買的公房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從實際情況出發,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公房的使用權轉為產權后,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權價值,也有失公允。
一般情況下,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購買為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可以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單獨歸屬問題。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上一篇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