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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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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財產調查”是否必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4 點擊數:49
“財產調查”是否都必須進行呢?此處做一些簡單介紹。
哪些情況下有必要進行調查:
(1)不知道對方存款情況的。如果不知道對方的銀行帳號,那么法院和律師都無能為力的,所以,在認為對方確有可能另有較大數額的存款時,可以去調查一下對方的銀行帳號。
(2)有跡象表明對方名下可能另有房屋或車輛的。遇有這種情況也有必要進行一下調查。
當然,調取以上的信息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
哪些情況下沒有必要進行調查:
(1)調查對方的電話清單。電話清單只是顯示了來電及去電的時間,沒有對方的姓名及通話內容,沒有太大意義。
(2)同居的照片或者簡短錄像。法律上的過錯標準必須是持續的、穩定的。單純的幾張照片和錄像,訴訟價值不大。當然,如果這些證據有其他書證物證相互佐證,會產生一定的殺傷力。
(3)手機短信。手機短息,容易被事后刪除,難以恢復。在當事人不承認的情況下,其證明作用不大。
離婚財產調查必然產生相關的費用,當事人應當慎重考慮。以平和的心態去面對現實,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以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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