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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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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當然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06-14 點擊數:40
【案情】
劉明(男)和李芳(女)系夫妻,二人關系一直很融洽。劉明考慮到自己身體狀況一直不好,李芳在各方面能力都不比自己遜色,便與李芳協商將其所有的在溫星裝飾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溫星公司)的20%股權全部轉讓給李芳,于是二人在2009年3月15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打算在2009年5月底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2009年4月份,溫星公司的其他股東知道此事后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事宜未作任何規定,他們也不同意劉明任意轉讓股權,該轉讓行為無效。而李芳則表示其擁有溫星公司20%的股權,理所當然應該成為該公司股東。 2009年5月25日,溫星公司其他股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明與李芳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分歧】
本案中,溫星公司要求法院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明與李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劉明與李芳系夫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該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李芳有權取得劉明所有的在溫星公司20%的股權,因此也有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明轉讓其所有的溫星公司的20%的股權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溫星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案中其他股東均表示反對且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李芳無權取得溫星公司20%的股權,也無權成為該公司股東。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并享有公司權益的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監督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各項權利。股權既具有財產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指的“財產”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價值小、實物形態明確、便于分割,處理起來較容易。第一種觀點忽略了股權作為個人合法財產的特殊性及這種特殊性在處理時所應遵循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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