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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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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兒子意外身亡 父母要求確認繼承權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07-29 點擊數:63
兒子在外地打工期間意外身亡,父母要求繼承兒子的遺產遭到兒媳拒絕,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享有對兒子遺產的繼承權。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確認了原告吳某某夫婦對兒子遺留下的房產享有三分之二的繼承權。
2005年,安徽省明光市張八嶺鎮居民吳某某在當地為其子之子購買了一套共6間的樓房,并于同年把產權登記在其子名下。第二年12月吳某某之子與當地居民許某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12月,吳某某之子在外地打工期間因煤氣中毒死亡,吳某某夫婦要求繼承其子遺留下的房產遭到許某某拒絕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具有三分之二份額的繼承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產權應以登記為準,訴爭房屋(遺產)為兩原告之子生前與被告結婚前取得,屬個人財產,依法應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因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故參與分配遺產的繼承人為本案原告和被告。對原告要求確認對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繼承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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