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前妻賣房前夫起訴 法院判決買賣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07-29 點擊數:21
李先生與前妻趙女士協議離婚時,雙方在單位所購買房屋未辦理房產證,離婚時約定房屋由趙女士及孩子居住,李先生自行解決居住。房屋辦理產權證時登記在趙女士名下。趙女士獨自將房屋賣給孔女士,李先生得知后將其前妻與買房人孔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李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成本價購買房屋一套,房主登記為趙女士。后經法院判決房屋為雙方共有。2009年8月,被告趙女士與被告孔女士簽訂買賣協議,但兩被告除履行支付定金的合同內容外,其他條款均未履行。李先生認為趙女士無權單方出售房屋,故起訴要求確認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趙女士辯稱,在辦理過戶時才得知該房屋需得到前夫李先生同意后才能辦理,但李先生不同意。她在簽約前曾出示了雙方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但中介方沒有盡到審查義務,買房人孔女士也未對房屋狀況進行認真審核。由于對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認知差別,才導致現在的局面。
孔女士辯稱,通過中介購買該房屋,房產證上也只有趙女士一個人的名字,所以有理由相信趙女士是訴爭房屋唯一的所有權人,主張合同是有效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訴爭的房屋系李先生與趙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在雙方離婚時,因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故未對所有權進行處理。后李先生訴至法院,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作出生效判決,確認房屋為李先生和趙女士共有。現房屋所有權人仍登記在趙女士名下,未過戶至孔女士名下。另該房屋經產權單位發函至有關部門,已無法取得上市交易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趙女士名下,但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確認房屋為趙女士與李先生共有,而趙女士單方處分該房屋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且孔女士雖然在簽訂及履行過程無過失,但尚未構成善意、有償取得的第三人。最后,法院判決確認趙女士與孔女士所簽協議無效。
上一篇離婚房產分割常見五大焦點
下一篇婚前財產協議書格式